《中论要解》第三卷--观业品第十七(上)
发布时间:2020-05-09 08:49:17作者:正觉网《中论要解》第三卷--观业品第十七(上)
中论要解 作者:释智谕
观业品第十七
外人执着业为定有,众生以烦恼业因缘,而受苦报,故不应谓一切法空。
彼不知业性本空,唯心所造。假若业性不空,当是心不造作,亦应有业。复次若业性定有,则不造作亦有善恶业。然则不造善业,亦有善业应受善报,不造恶业亦不有恶业,应受恶报。当知业性本空,随缘造作而有。业随缘生,其性本空。故虽空亦不断,虽有而不常。
外人问曰:业决定有,能令众生受果报,故一切法不应空。所谓业者:
[人能降伏心利益于众生是名为慈善二世果报种]
众生心存烦恼名贪瞋痴,以三毒故,恼害他人。若能降伏其三毒心,利益众生,便名善业。以善业故,为后世福报之种。
[大圣说二业思与从思生是业别相中种种分别说]
外人复言,大圣说有二种业,思业及从思生业。思业是意业,从思生是身口业。其别相经中曾作种种分别说。
[佛所说思者所谓意业是所从思生者即是身口业]
佛所说思业,即是意业,乃心所法。明白点讲,即贪瞋痴,贪瞋痴乃心所法。佛所说从思生业者,即身业与口业。身业略说有杀盗淫,口业略说有妄语恶口绮语两舌。今当说身口意三业之相。
[身业及口业作与无作业如是四事中亦善亦不善从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及思为七法能了诸业相]
此二偈系外人所说,意在建立业是有法。彼所谓七法以明业相。注疏家对七法之分别,其说不一。我们要知道,此七法系外所说,自有不圆之处,不必认真计较。兹依偈寻意,作解于后。
身业及口业,作与无作业,如是四事中。我们可以知道,身业、口业、作业、无作业,共为四种。
……及思为七法。当知思业(即意业)是一种。于七法中除其五,尚有二法。毫无疑问,[亦善亦不善,从用生福德,罪生亦如是。]这三句话中,共有二种。那么我们便可知道,善之用生福德是一种,不善之用生罪苦是一种。如是则知七法者,一身业,二口业,三作业,四无作业,五善业从用生福德,六不善业从用生罪,七及思为七法也。以此七法,能了诸业相。
回头再解释作业及无作业。兹举身业之杀而言,杀对境则起,境过则灭,对境起时谓之作业。杀不应永远杀,如果永远杀,何得名为作?故事过境迁,杀即应灭,再对境时,杀再起作。
但法若灭不应再作,犹火灭不应还烧。既法灭不应再作,故杀灭不应对境再起杀。事实上杀灭后对境再起杀,当知杀有不灭者。有生必有灭,无灭则无生。此灭而不灭,生而无生之法,名无作业。
以下是论主作答:
[业住至受报是业即为常若灭即无业云何生果报]
论主言:汝云善业从用生福报,不善业从用生罪报,是事不然。何以故?业为因,报为果。若业住至受报,是业即为常。如果住至果,当仍是因,焉能变成果?若灭即无业。换句话说,若业灭即无因,无因云何生果报?
外人问曰:
[如芽等相续皆从种子生从是而生果离种无相续从种有相续从相续有果先种后有果不断亦不常如是从初心心法相续生
从是而有果离心无相续从心有相续从相续有果先业后有果不断亦不常]
外人不知诸法缘生即空,空即缘生,竟执诸法决定有,不知若有定法,即非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也。种子是生义,然生是因缘生,无因缘则不生。若生属因缘,便无自性,无自性即空。故种子与芽,乃至无一法不是因缘生。所以未曾有一法,无不是空者。
以性空故,由缘起而幻有。缘起幻有,似有相续。然相续既是缘起幻有,故全体是性空。于性空边说,一切法不可得。于缘起边说,见有诸法相续。犹一水起万波,万波起落相续,痴人执为实有,智者得其水,知水不动。故僧肇大师说,江河竞注而不流。
外人执诸法实有,执实有种子,由种生芽,由芽生莖叶花果。如是则先种后果,不断亦不常。
如是从初心,心法相续生。心为种次第无间起心所法,心所相续造业至于果报。例如由心起贪瞋痴,由贪瞋痴相续造业至于果报。
前二偈是譬喻说,后二偈是法说,以法合譬,故后二偈与前二偈同义。如是从初心,即合皆从种子生。心法相续生,即合如芽等相续。从是而有果,即合从是而生果。离心无相续,即合离种无相续。从心有相续,即合从种有相续。从相续有果,前后二偈完全一样。先业后有果,合先种后有果。不断亦不常,前后二偈一样。
[能成福德者是十白业道二世五欲乐即是白业报]
十白业即十善业,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恶口不绮语不两舌,不贪不瞋痴。此十种白业报在人天,故言二世五欲乐。此十种善业,系净戒之基,乃五乘同遵,故佛赞叹之。
[若如汝分别其过则甚多是故汝所说于义则不然]
外人虽以此救,但不离断常二过,故论主破之。后欲总破,故今略非之曰,于义则不然。
[今当复更说顺业果报义诸佛辟支佛贤圣所称欢不失法如券业如?财物见谛所不断但思惟所断以是不失法诸业有果报
若见谛所断而业至相似则得破业等如是之过咎一切诸行业相似不相似一界初受身尔时报独生如是二种业现世受果报或言受报已而业犹故在若度果已灭若死已而灭于是中分别有漏及无漏]
初一偈外人举诸佛辟支佛,及声闻贤圣,赞叹顺业果报义以自救。次后六偈,即述业果报义。
不失法如券,业如负财物。
不失法是法说,如券是譬喻说。业是法说,负财物是譬喻说。不失法是介于业至报中间的关系。以这种关系,业至于报,无常断之过。
业譬如负人财物,以借券为保证。债券非是财物,故非为业。债券既非财物,故亦不能作还债之用(报)。但它能令负债(业)的责任不失,而至于还债(果报)。以这种关系,虽然令业至果报,但无断常之过。
此性则无记,分别有四种。
善因记善报,恶因记恶报,谓之有记。此不失法非为财物,既不能作借财物(因)之用,亦不能当还债(报)之用,故性属无记。虽是无记,却具有令业(因)报(果)不失的作用。
自分别有四种以下数句,偈颂文简义隐,注疏家多系猜其义旨,我们亦只好猜测一番。
寻中观论疏义,有漏业报,系欲界系、色界系、无色界系为三种,加上无漏离系共为四种。这样很有道理,因为不失法系介于由业至报中间,而由业至报即有此四种。
见谛所不断,但思惟所断。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这是讲见思惑,见谛即见惑,思惟即思惑。当然亦可解释见谛为见道,思惟为修道。如果那样解释,见道位是初果,修道位是二果至四果向。初果在欲界有七番生死,二果在欲界天上人间一往来。如果说七番生死是不断不失法,何故一往来即断不失法?若谓一往来(一番生死)的二果即断不失法,何故七番生死的见道位不断。所以我们知道,见谛、思惟,乃论业不论人。
当然,此处文义隐晦,笔者亦不甚了了,兹以[五住烦恼]猜猜看。五住烦恼即无明住地、见一处住地、欲爱住地、色爱住地、有爱住地。见一处住地,是见惑断。欲爱色爱有爱,是思惑断。我们先假定四种不失法是三界系及离系。那么见一处住地,即不断三界系。思惟中断欲爱住地,即断欲界系。断色爱住地,即断色界系。断有爱住地,即断无色界系。出三界渐破无明住地,即是离系。欲色有三界内是有漏,界外无明是无漏,皆有不失法介于业、报之间,所以思惟之所断。这样便与[分别有四种]相吻合了。
不过笔者如此解释,仅供读者参考,不敢执为定论。
以是不失法,诸业有果报。
以是不失法介于业报之间,有漏业虽受三界报。无漏业虽得离系果,但无断常二过。
若见谛所断,而业至相似,则得破业等,如是之过咎。
如果见谛即断了不失法,则有漏业,不借不失法,直接可致欲界报色界报无色界报;无漏业亦不借不失法,直接至于离系报。如是则有断常之过咎,故曰破业等过咎。而业至相似,是说善业至相似的乐报,恶业至相似的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