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过格四种合刊
发布时间:2024-03-08 04:02:13作者:正觉网目 录
功过格浅释
功过格源流与发展
自知录
心 律
居官善过格
云谷禅师授了凡功过格
功过格浅释
初指道士逐日登记行为善恶以自勉自省的簿格,及後流行於民间,泛指用分数来表现行为善恶程度、使行善戒恶得到具体指导的一类善书。
这类善书分别列为功格(善行)和过格(恶行)两项,并用正负数字标示。奉行者每夜自省,将每天行为对照相关项目,给各善行打上正分,恶行打上负分,只记其数,不记其事,分别记入功格或过格。月底作一小计,每月一篇,装订成本(见附录书影一),每月如此进行,年底再将功过加以总计。功过相抵,累积之功或过,转入下月或下年,以期勤修不已。
功过格源流与发展
道教记录功过善恶的作法要从功过思想说起。中国的功过思想起源甚早,《易经》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道教和民间信仰认为天地、灶神、司命等神,监察人的善恶并给予应得的赏罚。後汉的《太平经》有劝人行善避恶之论,而功过格跟《太平经》的「天券」说法也有关连。晋代葛洪的《抱朴子》《内篇》卷三《对俗》及卷六《微旨》载有功过思想的丰富资料,《对俗》篇说要想成天仙,须要积1200善;想成地仙,须要积300善。对善恶功过积累增减以计算人的祸福寿夭的说法,也见於五代时杜光庭《道门科 范大全集》,是书卷73、81载有「善恶之二书」、「功过之两簿」。「格」有规准之意,言行之善恶功过,成了降福获咎的依准。这种计算功过的办法,宋代以後就发展形成功过格一类善书。因此,功过格可说融合了道教积善销恶、儒家伦理道德和佛教因果报应三教的理念。
现存最古的功过格是《太微仙君功过格》,1171年成书(《道藏》洞真部戒律类收录),为净明道道士自记个人善恶的簿册。《道藏辑要》收《警世功过格》和《十戒功过格》,是托名吕祖撰述的功过格。後经袁黄(1533-1606)、祩宏──莲池大师(1535-1615)等人倡导,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中叶功过格盛行於世,有多种功过格编写而成,不单有道教色彩浓厚的功过格,还有佛教系统的「善过格」(祩宏──莲池大师《自知录 》是代表作)、与民众道德有关的功过格(如《汇纂功过格》)。十七世纪以後,不仅道士奉持,士人、崇奉佛教戒律的人及民众亦渐奉行,更有特定劝戒对象的《当官功过格》、《童蒙功过格》、《妇女功过格》。清初的《太微仙君吕纯阳祖师功过格》(1734年成书),香港抱道堂近年仍有重印。(见书影二) 。
自知录
明莲池大师删定
序
予少时见太微仙君功过格,而大悦,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脚,匍匐于参请。暨归隐深谷,方事禅思,遂无暇及此。今老矣,复得诸乱帙中,悦犹故也。乃稍为删定,更增其未备,而重梓焉。昔仙君谓凡人宜置籍卧榻,每向晦入息,书其一日功过。积日而月,积月而年。或以功准过,或以过准功,多寡相仇,自知罪福,不必问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恶,则惧而戢;知其善,则喜而益自勉;不知则任情肆志,沦胥于禽兽而亦莫觉其禽兽也!兹运心举笔,灵台难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镜之鉴形,不师而严,不友而诤,不赏罚而劝惩,不善龟而趋避,不天堂地狱而升沈。驯而致之,其于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录》。是录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视,奚望其能书;中士得之,必勤而书之;上士得之,但自诸恶不作,众善奉行,书可也,不书可也。何以故☆善本当行,非徼福故,恶本不当作,非畏罪故。终日止恶,终日修善,外不见善恶相,内不见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则书将安用。矧二部童子,六斋诸天,并世所称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夺司、元会节腊等,昭布森列,前我后我,左右我,明目而瞩我,正使我不书,彼之书固以密茧丝而析秋毫矣。虽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书,不失为君子,不自知而不书,非冥顽不灵,则刚愎自用云尔。人间顾可无是录乎☆是放在儒,为四端百行,在释,为六度万行,在道,为三千功八百行,皆积善之说也。彼罢缘灰念之辈,以自为则无论矣。如藉口乎善恶都不思量,见有勤而书之者,漫呵曰:恶用是矻矻尔烦心为☆则其失非细。嗟乎!世人夏畦于五欲之场,疲神殚思,终其身不惮烦,而独烦于就寝之顷,不一整其心虑,亦惑矣。昼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贤智者所不废也。书之庸何伤!
时万历三十二年岁次甲辰清明日沙门祩宏识
序译
我小时候见到《太微仙君功过格》,就非常喜悦,立即刻板印赠。后来出家,行脚参访,乃至归隐无人深谷,专心禅定,就没有空再印赠此书了。现在,我已经老了,又从乱书丛中看到此书,心中的喜悦与原来一样。于是就稍加删除订正,更增加了一些原来没有的内容,再次印赠。从前仙君说:“每人都应该放一份在床前,每天晚上睡觉前,自己检查一天的功过。积日而月,积月而年。或者用功抵过,或者用过抵功,加减消除,自知罪福,不必算卦看相。”这话真是至理名言啊!古人说:“人苦不自知。”要是自己知道某件事情后面的灾祸,就会恐惧而自制;知道某件事情后面的福气,就会欢喜而勉力去做;如果迷迷糊糊不清楚前因后果,就会放纵情欲任凭己见,慢慢地沦落成衣冠禽兽而自己还不发觉!
记录时,运心举笔,灵台难欺,是邪是正都不能隐瞒,就好象明镜照身形。不用老师在跟前而自然觉得严厉,不用良朋在身边而自然呵斥自己的过错,用不着赏罚就会改恶向善,不用精通占卜吉凶而自然懂得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必亲眼见到天堂地狱就会选择前面的道路。驯而致之,其于道也何有。所以改了名字叫做《自知录》。
这本自知录,愚笨的人得到它,就会嘲笑不以为然,看都不会看,还能期望他记录吗。资质中等的人得到它,必然勤恳记录奉行。上等根器的人得到它,自然会诸恶不作,众善奉行,记录也行,不记也行。为什么这么说呢?上根的人深刻了解,众生一体,利人之善本当行,不是为了邀福;损人之恶本不当作,不是怕灾祸。上根人终日止恶,终日修善,然而外不执著善恶相,内不执著能止能修之心。福气都不动念,哪里还有罪的概念呢?又哪里用得着记录呢?就算“二部童子、六斋诸天”和世人知道的“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夺司、元会节腊”等神明,到处森列,前后左右,明目监察于我,就算我不记录,他们的记录也会象蚕茧密丝一样丝毫不错。话是这么说,天下却不全是上根人。就算都是上根,他自己能自我觉察,不记录也不失为君子。而那些不自知又不记录的,不是冥顽不灵之辈,就是刚愎自用的人啊。人间难道可以没有这本自知录吗?这本自知录若在儒家,就是四端百行;在佛教,就是六度万行;在道教,就是三千功八百行。这些都是积善之说。那些杜绝外缘息灭念头的自了汉,就不在讨论范围,如果借口“善恶都不思量”,见有勤恳记录者,毫无根据地就呵斥说:“哪里用得着这样琐碎烦心?”那么这样说法为害可真不小。唉!世间的人沉湎于财色名食睡五欲之中,耗时费神,从来不感到丝毫厌烦,而偏偏不能在睡前十几分钟,整理思虑,澄清心神,真是迷惑颠倒啊。古人如孔子的弟子曾参一日三省自身“为人谋而不忠乎、言不信乎、传不习乎”,如赵清献公和袁了凡等夜里焚香向天地禀告自己一天的作为,还有龙树菩萨等用黑豆白豆记录自己的善恶。这些都是贤智者所不废弃的。那么每日记录善过又有什么不合适的呢?!
时万历三十二(公元1604)年岁次甲辰清明日 沙门祩宏作
善门 忠孝类
☆事父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一善),守义方之训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父母去世如法资荐(所费百钱为一善),劝化父母以世间善道(一事为十善),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一事为二十善)。解:百钱者,以前为铜钱百文准银十分,当前以元为准,不论物价。
☆事继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二善),敬养祖父母(同论)。
☆对国家竭忠效力(一日为一善),开陈善道(利益一人为一善,利益一方为十善,利益天下为五十善,利益天下后世为百善),遵时王之制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凡事真实不欺(一事为一善)。
☆敬奉师长(一日为一善),守师良诲(一言为一善)。
☆敬兄爱弟(一事为一善),敬爱异父母兄弟(一事为二善)。
过门 不忠孝类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嗔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者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去世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事国家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百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见《孟子》);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之类(出佛经)。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欺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善门 仁慈类
☆救重疾(一人为十善),轻疾(一人为五善),施药(一服为一善),路遇病人舆归调养(一人为二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受贿者,谓得彼人的财物酬谢)。
☆救死刑(一人为百善),免死刑(一人为八十善),减死刑(一人为四十善),(若受贿徇情者非善),救军刑、徒刑(一人为四十善),免(一人为三十善),减(一人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为十五善),免(一人为十善),减(一人为五善),救笞刑(一人为五善),免(四善),减(三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居家减免奴婢之属(同论)。解:救,谓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谓自己主事,特与恕免是也。偏断者,谓非据理详审,唯任意偏断,反释真犯是也。
☆见溺儿者,救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为五十善)。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救微畜(一命为一善),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价而救大命,与救多多微命同论)。解:有力报人,如耕牛乘马家犬等;无力报人,如猪羊鹅鸭獐鹿等,微命,如鱼雀等,极微,如细鱼虾螺乃至蝇蚁蚊虻等。救者,或买或放或禁绝或劝止是也。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贪己福,无慈物心是也。
☆祭祀筵宴,例当杀生,不杀而市买现物(所费百钱为一善),世业看蚕,禁不看者(为五善)。
☆见渔人猎人屠人等,好言劝其改业(为三善),化转一人(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杀(一日为十善)。
☆耕牛乘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为十善,小命一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赈济鳏、寡、孤、独、瘫、瞽、穷民(百钱为一善),零施(积至百钱为一善,米麦布匹之类同上计钱数论),周给宗族中人、周给患难中人(同论),如上穷民,收归养膳者(一日为一善)。
☆见人有忧,善为解慰(为一善)。
☆荒年平价粜米(所让百钱为一善)。
☆济饥饿人(一食为一善),渴人(十饮为一善),济寒冻人(暖室一宵为一善,棉衣一件为二善),夜暗施灯(明一人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为一善)。
☆施禽畜(二食为一善)。
☆饶免债负(百钱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难取而饶免者(二百钱为一善),(告官,官不为理,不得已而饶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时为一善)。解:救接者,谓或停役或代劳,是也。
☆死不能殓,施与棺木(所费百钱为一善)。
☆葬无主之骨(一人为一善),施地与无坟墓家(葬一人为三十善,若令办租税者非善),置义冢(所费百钱为一善)。
☆平治道路险阻泥淖(所费百钱为一善),开掘义井,修建凉亭,造桥梁、渡船等,(俱同论),(若受贿者非善)。
☆居上官慈抚卑职(一人为一善),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论)。
☆视民如子,惟恐伤之(一事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为十善),资发(所费百钱为一善),白还人卖出男女,不取其赎者(原银百钱为一善),出钱赎男女还人者,(同论)。
过门 不仁慈类
★重病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咒祷厌诅(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奴婢仆人之属者(同论)。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 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以下(俱同谋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谋人)。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以上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以此类推。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解:加一倍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以此类推。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盲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见人有忧,不为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名失利,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者(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掘人冢弃人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善门 三宝功德类
☆造三宝尊像(所费百钱为一善),诸天先圣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费二百钱为一善),重修者(同论)。解:诸天,谓欲、色、无色三界梵王帝释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圣,谓尧舜周孔等,正神,谓岳渎城隍等,贤人君子,谓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等。
☆刊刻大乘经、律、论(所费百钱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费二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论)。解:贿,谓取价货卖等。人天,谓佛菩萨所说五戒十善及世间正法、六经论孟先圣先贤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宝寺院庵观及床座供器等(所费百钱为一善),施地与三宝(所值百钱为一善),护持常住不使废坏者(同论),建立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费百钱为一善,用荤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灯烛油灯物供养三宝(所费百钱为一善)。
☆受菩萨大戒(为四十善),小乘戒(为三十善),十戒(为二十善),五戒(为十善)。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见者非善)。
☆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谈说无益者非善)。
☆见伪造经劝人莫学者(为一善)。
☆为君王父母亲友知识法界众生诵经(一卷为二善),佛号(千声为二善),礼忏(百拜为二善),(若受贿者非善),为自己(经一卷佛千声忏百拜俱一善)。
☆为君父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费百钱为一善),登坛施法者(一度为三善),(若受贿者非善),为世间灾难作保禳道场(所费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讲演大乘经律论(在席五人为一善),人数虽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图名者非善,讲演虚玄外道无益于人者非善)。
☆礼拜大乘经典(五十拜为一善)。
☆讲演正法处,至心往听(一席为一善)。
☆饭僧,因其来乞而与者(三僧为一善),延请至家者(二人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为一善),若尽诚尽敬者(一僧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饭僧不拒乞人,平等与食者(二人为一善)。
☆护持僧众(一人为一善),(所护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贤弟子(一人为五十善),明义守行弟子(一人为十善),但明义、但守行弟子(一人为五善),(若泛滥度者非善)解:大德贤弟子,谓能续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过门 三宝罪业类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言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等(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于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解:故,谓烧香、扫地、礼佛、诵经等。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嗔(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斥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