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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贤:近代佛教慈善的发端与庙产兴学运动

发布时间:2024-09-02 04:00:21作者:正觉网
张思贤:近代佛教慈善的发端与庙产兴学运动

近代佛教公益慈善的肇始源于清末的庙产兴学运动(图片来源:资料图)

公益慈善在其他宗教,尤其是发达国家信仰的基督教中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近些年,许多佛教教团也一改三千余年的传统,以公益慈善组织的世俗形象频繁出现于世,且如火如荼地蓬勃发展。在佛经中,常有贫穷人把唯一的食物或衣物供养佛陀的僧团,从而获得了无量的福德果报的真实故事,比如《阿阇世王受决经》中穷婆婆供灯、《佛说贤愚经》中的白净女施毯沐恩等,而并无一种制度,令僧团放下出世修行,去照顾在家人,或者把信众供养的物品救济穷人的事情。对此,佛教有一句尽人皆知的话,令人对信众供养和出家人的修行心生敬畏: 施主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了道,披毛戴角还。

在台湾,佛教公益的力度之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佛教修行本身的影响。但纵观佛教产生后三千余年的发展史,依照不蓄钱财、远离世俗的修行教义,并无僧团大规模进行物施的先例。那么,在佛教经典中没有记载,而且从给世人种福田的角度,并不符合世人利益的佛教公益慈善是何时出现,在近代的台湾如此兴旺发展的历史渊源是什么呢?笔者整理了相关史料,尝试进行梳理。

一、对台湾佛教影响至深的《监督寺庙条例》

在台湾,《宗教团体法》草案于2009年通过立法审查,但迟迟没有真正推行下去。作为宗教法律对台湾佛教施加影响力的恰恰是这部,1929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逐条讨论通过,并于同年12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的 《监督寺庙条例》。它至今仍是台湾最重要的宗教法令。

《监督寺庙条例》仅有短短的十三条规定,其中 第十条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 列出了佛教慈善这样一项行政义务。这项规定直接影响了台湾佛教近九十年之久。

它作为宗教法律形式的行政命令,在时间的洗练下,使得台湾的佛教界从最初的反抗,到不得不,再到今天的主动发展公益慈善。

但即便是这样一部短短只有539个字的宗教法令,在当时已经是佛教高僧大德、长者居士们用血泪疾呼,辗转奔波于国民政府高层,乃至与蒋介石、段祺瑞斡旋沟通的结果。在此之前的佛教法规对佛教有着近乎毁灭般的规定,由印光法师的话可见其一斑,印光法师说到: 民国肇造共和,奉教自由,以三民主义互相号召,今已十有八年,前于僧人则越格虐待,其意盖欲驱僧夺产,而俾全国了无一僧,方可快意。又恐碍于舆论,姑以管理之名,用为驱夺之据。其所立二十一条,如第四、第五、第九,虽冒其保护之名,能不令有知识者痛心、挟野心者欢愉乎?此种立法,尚得谓之为奉教自由乎?尚有民生、民权、民族之实际乎?尚是共和国之开国政令乎?如此主义,乃实行令民死,夺民权,灭民族耳;若曰此系僧界为然,非统国如是也,试问: 僧非国民乎? 若国民通作此等法令,尚有可原,今唯僧为然,非以其微弱无力,遂用此强凌弱、众暴寡之手段乎?

而在其之后的1943年11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经过修正的《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后,太虚法师直接致书蒋介石,力阻该办法的实施。其书曰: 内政部所修订办法,是由县市政府乡镇保甲为刀俎,而寺僧为鱼肉,可立致全国佛教被摧残也。 如何矜察,而令主管署取消,则太虚当在佛教徒立场上,倍加努力,赞襄复兴中国民族之盛业;不然,则能坐视寺僧被摧残,佛教危亡,而再觍颜苟活于斯世也。 蒋介石接书后乃下令内政部取消该办法。

释东初在《中国佛教近代史》中对当时的史料有如下记载: 内务部对于寺庙财产,似乎始终放不下,用尽心机制定法令。民十八年以管理寺庙条例,想利用寺产达到庙产兴学的目的,因行不通,乃改以《监督寺庙条例》,其目的无非想藉法令掠夺寺产,兴办教育。 政府想以兴办慈善事业来限制庙产的使用,唯该项实施办法内容虽不甚详悉,不外抽提寺产收益,以兴办地方公益。

这个历史记载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利用佛教兴办慈善的本质 掠夺寺产;也指出了强制佛教兴办慈善和地方公益,无非是庙产兴学的一种变形和延伸。可以说《监督寺庙条例》是近代历史对佛教寺产抽提掠夺的一个结果性的法令,是一项具有代表性的法规。我们通过梳理历史上从庙产兴学到佛教慈善的历程,可以充分的看到这一点。

二、佛教公益肇始于国库亏空清朝的 庙产兴学 式掠夺

清末时期是中国社会经济落后挨打的时期,鸦片战争等系列外国列强的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第一次鸦片战争,《南京条约》需赔偿英国白银1590多万两,相当于当时财政收入的40%。第二次鸦片战争,《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赔偿英法两国白银1600万两,几乎相当于年财政收入的一半。自1851年以后20多年里的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和捻军起义等,清政府每年要支付1700多万两白银的巨额军费。甲午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和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被迫支付战争赔款2.3亿两白银,相当于三年的财政收入。《辛丑条约》需支付4.5亿两白银。而清末时期,搞实业、兴学堂、办巡警、地方自治等种种改革也跃跃欲试,中国百业凋敝的当时,不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无力支付各项改革所需经费。如何筹集资金是各地共同面对的难题。

章炳麟、张之洞和康有为,这三位庙产兴学的始作俑者,为朝廷提出了解决财政压力的 妙计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春天,章炳麟写了著名的《鬻庙》,赞成宋代废庙政策。光绪二十四年五月(1898年7月),康有为向光绪皇帝呈递了《请尊孔圣为国教立教会以孔子纪年而废淫祀折》,几天后的五月二十二日,光绪皇帝颁布了兴学的上谕: 至如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不妨(朱笔将 不妨 改为 即著 )由地方官酌量(朱笔将 酌量 改为 晓谕居民,一律 )改为学堂 。在这里庙产征用的最初对象指的是不在祀典的淫祀。也因为此,后来光绪皇帝听了张之洞的建议征用十方丛林的寺产时,康有为很痛悔的说 意以佛寺不在淫祠之列。不意地方无赖,藉端扰挟,此则非当时意料所及矣

张之洞,时任湖广总督,在同年做了著名的《劝学篇》,其中明确提出了征用寺产, 可以佛道寺观改为之。今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 。光绪皇帝专门颁布上谕肯定了张之洞的《劝学篇》,称之为 持论平正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 ,并决定 将所备副本四十部,由军机处颁发各省督、抚、学政各一部,俾得广为刊布,实力劝导 。

光绪皇帝的诏书并未引起各地方的重视,后来伴随着开始于1901年9月的戊戌变法,又制定了大规模的征用民间庙产的政策。但随着戊戌变法的迅速失败,庙产兴学运动也随之夭折。

1903年底,张之洞与张百熙等人主持制定了《奏定学堂章程》,责成各村学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的庙宇乡社,可租赁为学堂之用。此章程虽未实行,但却成为编制学制的蓝本。1904年的癸卯学制便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癸卯学制明确规定了各地兴办新式学堂的目标任务,并作为考核地方官宪政绩的标准。1903年-1906年袁世凯担任总督的直隶各州县劝学所先后成立。1906年学部制定 劝学所章程 ,同年清政府批准《奏定劝学所章程》,允许地方政府任意处置民产,地方可随意抽取寺产。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年1月l8日),清廷又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确规定: 自治公所,可酌就本地公产房屋或庙宇为之 。由此在事实上正式开始了我国近代历史上对寺产的鲸吞。

与后来的中央政府相比,清廷保持了些许中国传统上的斯文,清末庙产兴学过程主要派由当地绅士完成。正如时人所说: 绅士之名义,似与民为近,然而所处之地位高于民,享有之权利优于民,人民无此资格也。论绅士之资格,似与官相垺,然而此身初无行政之责 。在1909年1月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清廷就明确了绅士是地方自治的主体,拥有学务、卫生、实业、巡警、道路修筑、公共事业、善举等八项权力。征用寺产的方式是由地方绅士与寺观僧道签订协议协商解决。同时被洋枪大炮打开国门后,自认为见识了西方洋学的社会精英们,更是找到了所谓西方自由民主的理论依据,他们提出的 以公产办公益 、 化无用为有用 的主张占据了绝对的话语权。在这些社会势力的推动下,伴随着新的学制的推行和科举制度的废除,全国各地 庙产兴学 风潮涌起,庙产被侵占的现象一发不可收拾。

由于官绅奉旨肆无忌惮的征用庙产,而僧众无力反抗,又不甘心坐以待毙,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冬,浙江部分寺院皈依日本真宗在杭州开办的本愿寺而引发了中日外交纠纷。这就是近代著名的 浙江事件 。以杭州龙兴寺为首的僧界在庙产兴学的情势下,冒用敬安法师的名义领衔,联合浙江三十五寺请日本僧人入内保护,以相抵制。觊觎中国的佛教已久的日本本愿法门,借助庙产兴学风波企图插手中国的佛教。

在此形势下,清廷一改过去的庙产兴学政策,于1905 年4月12 日发布上谕, 要求各地督抚 饬令地方官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 不准于绅蠹役, 藉端滋扰。至地方要政不得勒捐庙产,以端政体 。由于清廷自身日薄西山的境况,这道上谕对于庙产兴学的态势已经无力挽回。更何况清政府保护寺产的上谕出于被迫,并非真心,后来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就说明了这一点。

三、佛教公益慈善发展于军阀混战的北洋政府时期

1、我国第一个佛教寺产法令 《寺庙管理暂行规则》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后旧的政权被打倒,但新的政权远未稳定,社会处于动荡和混乱状态。尽管在佛教界的呼吁下,北洋政府提出了诸多所谓保护庙产的政策,但因缺乏诚意,可操作性差,再加上当时的社会动乱,寺庙成了 不吃白不吃的唐僧肉 ,趁着动荡的社会局势,侵占庙产成为了常态。

就手段而言,这个阶段已经不再是由地方绅士与寺观僧道签订协议协商解决,而是由军警强行占用。据中华佛教总会1913年12月上国务院书称: 近据各省支分部报告,如奉天、吉林、黑龙江、直隶、山东、山西、四川、陕西、新疆、甘肃、两湖、两广、河南、福建、云南、贵州、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均纷纷攘夺庙产。假以团体名义,毁像逐僧者有之,苛派捐项者有之,勒令还俗者有之,甚至各乡董率领团勇强行威逼,稍有违抗,即行禀报该管官厅严行拘捕,各僧道累讼经年,迄未得直。强半假托议会议决,莫可回护于抽提庙产者,益肆行无忌,仍欲继续勒捐,否则认为违法犯罪。凡有财产,均一律充公。去年湖南、奉天、安徽、吉林、河南、江苏、浙江各省僧徒,以此毙命者,均征诸事实。而各省僧徒流离失所相丐于道者,亦实繁有徒。

就连云南丽江、永宁、中甸、阿敦子、巴堂、西藏等地方,也发生了土著汉人攘夺庙产的恶性事件。到后期,对寺产的军警掠夺更加肆无忌惮,1923年,进入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国民党在广州气势蓬勃,当时广东所有寺庙财产全都被没收。1926年,冯玉祥在河南派军警捣毁开封大相国寺,强封寺院,没收寺产,驱逐僧尼,随后全省大小寺院均被占取。此外,陕西、甘肃、江苏、四川、广东、察哈尔、安徽、贵州等地也相继发生类似事件。

同时在封建王朝结束后,法律的意识逐渐加强。其中起到巨大作用的莫过于具有宪法作用的《临时约法》,该法于1912年3月定立于孙中山政府,1914年被袁世凯政府的《中华民国约法》所代替,1916年黎元洪政府又将其恢复。

《临时约法》规定: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又规定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从而以宪法形式来保护宗教及其财产。就连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也公开宣布: 信教自由,举凡信教,均一视大同,好无偏倚 。1912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咨内务部各省都督佛教财产为该教所保有,如有临时占用之处应清理发还以符约法文》,要求各地按照《临时约法》的精神保护佛教财产。

这在当时令佛教看到了保护寺产的希望,1912年6月,佛教会创立人李翊上书国务院,称: 约法所载,人民由保有财产之自由,佛教公产,佛教得而有之,佛教得而有之,谁得而夺之? 另外,《临时约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藉此,中华佛教总会得以成立,并用法律的武器开始保护寺产。

但是在军阀混战的年代,要做到保护寺产谈何容易。1912年8月23日,内务部在《咨覆湖南都督中华佛教总会章程各条均须修正请饬遵照本部通行重订章程呈部审定以明界限文》中否定了中华佛教总会的章程,同时否定了其代表各寺院开展诉讼的资格。1912年l0月19日和10月30日,内务部又出台了两个清查寺产的文件。

鉴于此紧急情势,1912年11月敬安法师与虚云和尚等便赶赴北京请愿,前往内务部会见礼俗司杜关,要求政府下令禁止各地侵夺寺产。杜关以兴办教育为由极力主张提取寺产用予助学,双方因意见相左谈话没有任何进展。敬安法师因郁忿而于当晚胸膈作痛,两个月后圆寂于法源寺。此事件在朝野上下引起震动,当时内阁要员熊希龄居士提出保护寺产的请求,同时呈上中华佛教总会章程,请袁世凯通融。在舆论的压力下,袁世凯不得已令国务院转饬内务部核准中华佛教总会章程。1913年6月30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佛教界的法令,仅有七条规定的《寺庙管理暂行规则》得以发布。该法令的出台可谓艰辛,甚至可以说是用敬安法师的生命换得的,佛教寺产暂时得以保存。

出版于1929年,邰爽秋编著的《庙产兴学问题》一书(图片来源:资料图)

2、佛教公益的萌芽 《管理寺庙条例》

好景不长,佛教喘息未定,新一轮毁灭性的寺产掠夺又开始了。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后国民党失败,袁世凯于10月被选为正式大总统。1915年,解散了国会、成为了寡头总统的袁世凯由于扩充兵力,向列强银行借款,加上想登基称帝的计划,为解决银库紧缺又把魔爪伸向了佛教。

1915年10月29日,袁世凯颁布了大总统申令,正式公布了《管理寺庙条例》,该条例包括总纲、寺庙之财产、寺庙之僧道、寺庙注册、罚则、附则共六章,共三十一条。在该部法令中,第一次提出了佛教公益的概念。第十条规定 僧侣热心公益,自愿捐输,仍准禀明立案 。

东初法师评论该法令 内容之苛刻、剥削,尤胜于日本帝国主义二十一条的要求,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政府对佛教所颁布最苛刻的法令,想藉此来消灭佛教 。在法制化的外衣下,各地豪强多假兴学为词,侵占庙产,第十条的公益规定更是为官府掠夺寺产大开绿灯。例如1918年安徽蒙城县公署为筹措教育经费,援用该条例后全县各村共有253所寺庙应被征用,形同废寺,全部寺产均予没收。蒙城县佛教会会长空华上诉北京平政院,双方诉讼达7年之久。终于1924年3月北京平政院裁定寺方胜诉,县公署败诉,而那时该法令已经废止了。

同时该法令第三十条规定: 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内务部颁行之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及曾经立案之佛道各教会章程一律废止之。 由此中华佛教总会被取消,后自动改名为佛教会。但到1918年佛教会也被取消,全国僧尼、寺院处于放任自流,无人保护,听凭军阀、官僚、土豪、流氓凌侮、侵夺的状态。

3、暂时取消了佛教公益条款 《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尽管中华佛教总会被取消,佛教界的高僧大德们仍为《管理寺庙条例》奔走,呼吁政府取消此恶法。1921年经众议院通过请愿案,北洋政府于5月20日颁布了《修正管理寺庙条例》。此时北洋政府的总统已经换成了徐世昌。

该法令对《管理寺庙条例》进行修订,分为总纲、寺庙之财产、寺庙之僧道、罚则、附则共五章,共二十四条。其中提出了保护 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 的规定。尽管历来研究者对此法令的评价不高,但是比之《管理寺庙条例》,此修正条例降低了政府直接干预佛教的程度,取消了以政令直接控制弘法行动,及对寺僧惩处的条款。另外,此修正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的第十条后半段,赋予地方官有权核准因公益需要而处分寺庙财产的规定,化解佛教界对政府介入寺庙财产或从寺庙获得利益的疑虑。

但这样的法令颁布对改变寺产掠夺的现状作用不大。袁世凯死后,就任总统或临时执政的有14位之多。北洋政府时期是南北分裂、军阀混战的时代。由于战争不断,经济破坏严重,不论中央及地方都以建军为要政,军费开支浩繁,国家财政陷入极度虚弱紊乱之境。在这种情形下,各地军阀无不想尽办法增加收入 与佛教相关的苛捐杂税比如香烛、纸宝等捐;油灯费、经忏捐、迷信捐等。尽管暂时取消了第十条后半段,但是此法令对于寺产的提拔在本质上没有大的改变,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提拨庙产或抽取苛捐杂税,提供了合法渠道。

四、佛教公益正式确立于国民政府训政时期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出台了长期困扰佛教,足以毁灭佛教生存根基的法令。初为管理寺庙条例,次为军阀学棍掠夺寺产,三为庙产兴学,四为打倒神像,五为兴办慈善公益。每一条法令,都可以斩绝佛教根基。这个阶段,佛教公益慈善被正式确立了下来。

1、身为基督徒的军阀推动出台了撼动佛教根基的法令 《寺庙管理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成立新的法令成为必须。佛教界因为之前的寺产政策只针对汉地佛教,向新政府争取宗教平等的权利,而地方政府因为处理寺产纠纷法律依据不明,政教双方均向中央呈请另行颁布寺庙管理条例。1929年1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寺庙管理条例》,共21条。

该法令具有从根基性毁灭佛教的特点,不仅将民国十年《修正管理寺庙条例》中对佛教放宽的作法取消,以政治介入圣务政教不分,而且在该条例中佛教公益慈善被正式确立了下来。其中第五条规定 寺庙废止或解散时,应将所有财产移归该管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并得酌量地方情形,呈准兴办各项公益事业。 第六条规定 寺庙得按其所有财产之丰絀、地址之广狭,自行办理左列各项公益事业,一种或数种:(一)各级小学校、民众补习学校、各季学校、夜学校。(二)图书馆、阅报所、讲演所。(三)公共体育馆。(四)救济院全部或残废所、孤儿院、养老所、育婴所。(五)贫民医院。(六)贫民工厂。(七)适合于地方需要之合作社。前项一、二款所列事业,其课程、书籍、演词,除党义科学常识为必须具备外,各该寺庙之教徒,并得为宗教教义之研究。

当时的佛教界自1918年以来处于全国各省各自为政,而无统一的佛教会阶段。1928年春,蒋介石游杭州灵隐寺与太虚法师相晤。六月,太虚法师至上海谒蒋介石于司令部,次日偕游汤山,七月有中国佛学会成立。《寺庙管理条例》的出台激起佛教各界的不平。全国僧尼因寺庙管理权、所有权未确定,相顾愕然,竭力谋组了中国佛教会,太虚法师、谛闲法师、印光法师、仁山法师、圆瑛法师等诸法师及王一亭居士等作为中坚者。

中国佛教会认为,《寺庙管理条例》 违反党纲,抵触国法 , 所以发生窒碍之处,实由起草者根本上不明佛教为何物,而复中于一般流播之浅说,故所以条款多含破坏之精神。 也就是说这样的条例是由不懂佛教的外行起草的,导向是对佛教的干预和寺产掠夺。之所以出现这样对佛教的破坏性条款,与1928年的信奉基督教且掌控话语权的权贵精英,提议的第一次庙产兴学,有直接关系。

1928年内政部长薛笃弼以在河南任民政厅长时的毁佛经验,首先提出了没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改寺院为学校的主张。4月中央大学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博士邰爽秋为首的一批学者也发表了《 庙产兴学 运动宣言》,其具体方案包括打倒僧阀、解放僧众、划拨寺产、振兴教育为庙产兴学的四小题,并组织庙产兴学促进委员会。这个方案,经由国民党第三届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发交教育部、内政部等部门执行。需要指出的是薛笃弼是冯玉祥的部下,系基督徒,而冯玉祥之前曾派军警对寺院进行过毁灭性的破坏。邰爽秋也是基督徒,他与晏阳初、梁漱演、陶行知并称为 中国教育界四大怪杰 ,在当时的中国教育界有很大影响力。

第一次庙产兴学提出后,当时江浙佛教联合会除公推王铁珊、王一亭、闻兰亭等到南京请愿,后有僧界代表惠宗、弘伞、却非等人致电国民政府请求国民政府 熟察利害,取消前议,无任企传 。在压力下,不论内务部还是蒋介石本人都澄清事实: 内政部对于佛寺仅有希望整顿改良之意,并无强改寺宇为学校之举。

于是,国民政府在接下来出台的《寺庙管理条例》中将庙产兴学的提法进行了延伸变形,扩展为佛教公益慈善,巧立了更多的名目,目的都是为了掠夺寺产。

1929年6月4日,中国佛教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执监委员会会议,决议全体执监委员于6月6日赴南京请愿政府及立法院废止《寺庙管理条例》,并请速颁宗教法。会议推举克全和尚、古云和尚、宁达蕴居士先赴南京会所筹备一切,推举常惺法师、谢铸陈、钟康侯居士起草请愿呈文。中国佛教会向立法院提出取消寺庙管理条例名称,另颁宗教法,以示各教平等。 宗教种类,除佛道二教外,尚有回教耶教,国家颁布条例,何竟为局部之谋而不及于回耶二教。又蒙藏青海为佛教之重心地,是项条例能否适用于蒙藏等处,若仅为内地各寺庙而设立此条例,尤见立法之偏。

此时的内政部部长换成了赵戴文,其在国务会议上提议缓行、修改《寺庙管理条例》。同时,内政部呈请国民政府将《寺庙管理条例》转交立法院详加审核,赵戴文本人也愿到院陈述意见并且提议未经修正公布前,由部转行各省维持现状,将条例暂缓施行,避免纠纷。经行政院第25次会议议决,采纳了内政部的意见。6月8日,内政部训令各省民政厅、南京市公安局转饬所属: 在寺庙管理条例未经修正公布以前,所有寺庙事项一律维持现状,停止处分,前条例暂缓施行 。

2、《监督寺庙条例》中佛教公益的规定推动了新一轮的庙产兴学风潮

《寺庙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较多,导致佛教界的普遍反对。1929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逐条讨论通过《监督寺庙条例》。很快,在同年12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监督寺庙条例》,明令废止了《寺庙管理条例》。

《监督寺庙条例》 第十二条,本条例于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庙不适用之。 表明了该条例只针对汉地佛教,而其也不适用于天主教、基督教与回教,这违背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的法令。且其中的 第十条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 的规定,更是推动紧接下来的庙产兴学风潮不止。而庙产兴学的倡导者仍以身为基督徒的邰爽秋为首。

1930年11月,邰爽秋鉴于国库空虚、民生凋敝、教育经费竭蹶,特集合同道,发起成立庙产兴学运动促进委员会,发表《庙产兴学促进会宣言》,由此引发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二次庙产兴学风波。

在1935年的全国教育会议上,通过了将全国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所有寺庙改为学校的提议,并呈请南京政府内政部备案。1935年8月16日,《申报》又传出新的消息,江苏、山东、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河南等七省教育厅,联名呈请 保障寺庙财产,办理各地方教育 ,并 将寺产收入充作民众小学或地方教育经费 ,由此引发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的第三次庙产兴学风波。

七省教育厅长还向教育部提出另一项要求,即自1935年起,厉行《监督寺庙条例》第五、第八条的规定,实行登记及按期呈报,并遵照第十条的规定,另参酌佛教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规则第五条所定出资标准,就各地寺庙情形及财产多寡,具体规定兴办公益事业之额数,此项公益事业,在实施义务教育期间,暂时悉数移办短期小学,或其它地方教育事业。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行政院、内政部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赞同七省教育厅的提议,即1929年《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前已经拨用的庙产维持现状;《监督寺庙条例》公布后占用的寺庙视为租用;各寺庙在办理公益事业时,应着重于办理地方教育事业。

鉴于此风,佛教界缁素二众积极护教,弘一法师因新贵高唱灭佛驱僧之说,于杭州吴山常寂光寺出关,会晤主张最激烈的若干人,使灭佛之议暂息。后又辗转致信浙江教育界,但浙江教育界并未采纳。印光法师则召集各大居士研讨应对庙产兴学的事情。仁山法师、大醒法师等在媒体上大力抗议毁佛之风。时任政府官员的戴季陶、李济深、陈铭枢等也挺身而出,与毁佛势力周旋。

庙产兴学运动对佛教的破坏程度超越 三武一宗 灭佛(图片来源:资料图)

五、佛教公益侵入佛教内部 佛教团体内部后期分裂

然而此时的佛教界内部已经出现了分裂,太虚法师与圆瑛法师两个主要佛教代表性人物之间出现了权力纷争。如前所说,太虚法师于1928年七月成立了佛学会。同年二月圆瑛法师在上海成立了佛教维持会,并于1929年五月召开了江浙佛教联合会,于此,建立了针对《寺庙管理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中国佛教会。圆瑛法师被推举为理事长。

东初法师在《中国佛教近代史》中谈及佛教组织的分裂,将主要原因归结为居士佛教的抬头。在太虚法师当选为中国佛教会常务委员后,即将会所移至南京,而以钟康候为代表的一班落选名流居士心存不甘,先后唆使圆瑛法师辞职,并以经济封锁手段迫使中国佛教会垮台。后经王一亭居士调解,采取了折衷办法。但后太虚法师辞职,中国佛教会并开始了改组和改制。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七月十八日在上海觉园召开第七届代表大会,当选王一亭、大悲、圆瑛等为理事。呈请政府改 中国佛教会 为 中国佛教总会 ,改 委员制 为 两级制 ,即取消省佛教会,全国各县佛教分会直辖于总会。修改会章,计共三十二条。各省以取消省佛教会在事实上为不可能,群起反对。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各省改组中国佛教会运动积极进行,坚决修改现行会章,中央表示接受,指令当时的中国佛教会停止活动。

1937年4月8日在南京召开第一届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向政府立案,正式成立中国佛教会,推选章嘉大师为第一届理事长。1947年5月26日抗战胜利后在南京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1949年中华民国从大陆至台湾,台湾中国佛教会是1949年由大陆去台湾的中国佛教会成员筹建的,1949年到1953年称为 中国佛教会台湾办事处 ,以后一直称为 中国佛教会 。

这个过程中,佛教团体内部的不和导致了中国佛教会尽管对佛教财产有一定的保护,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政治力量所大加利用。比如在中国佛教会会章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 督导全国佛教团体兴办事务如左:(一)兴办慈善公益;(二)普及平民教育;(三)提倡农工事业;(四)设立各种研究所;(五)宣扬佛教;(六)整理教规;(七)其他关于佛教应兴应革事业。

至此,对于寺产的被掠夺,佛教内部由最初的积极反抗,逐渐发展为了主动配合,来势汹汹的 庙产兴学 运动最终改头换面为 公益慈善 ,正式侵入佛教内部。

六、结语

关于僧人是否应该从事慈善事业,清末民初时期的守培法师曾说: 佛徒教世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以布施为第一波罗蜜。今日社会上行慈善者,施财施物,施衣施食,救济贫穷困苦者,皆受佛教教化而来。不受佛教因果报应之教化,而肯行布施者未之有也。曾见新学者,见他人以一铜币与乞者,犹谓与之不当,况肯自将财物施人乎?今之不信佛教者,责佛徒不行慈善,其不知佛教之慈善,行之早矣,天下之慈善多是佛教产生。不过是直接教人自行布施,救济贫苦,买放生命。不同其他,集施者之财物,行自己之慈善耳。慈善事业,施医施药,施衣施食等,这是富豪长者,在家学佛之事,非出家的生活。吾佛及诸弟子,出家后,只行法施,不行财施。以功名富贵,妻室儿女,身外所有,皆舍尽故。至于寺庙财产,乃檀那供养三宝之物,僧人专擅布施,理所不许。若作他用,尤加罪过。总之出家的志趣,不在利人之身,而在利人之心。

通过以上史料的梳理,不难发现世俗的公益慈善并非佛教寺院本身所具有的。佛教公益慈善始发于腐败的清朝末年,是时任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其背后是佛教发展历史中,寺产被掠夺,僧尼被驱逐的血泪历史。在随后跌宕起伏的时间长河里,佛教就像是一叶孤舟艰难的在明涡暗涌里挣扎,无奈地任由地绅劣豪、军阀政客、学棍文痞等势力图谋寺产,肆意瓜分,兼有异教徒以宗教之争趁机重挫佛教,令本已戒律松弛的佛教变质而流于世俗。

在法难面前,佛教四众弟子以深厚的宗教情感团结奔走,坚持佛法本义,保护佛教财产。但在这个中国历史上独有的混乱时期,政治、社会、文化、思想等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就处于弱势的佛教团体,在一次次与中央政府法令的抗争和妥协中,也悄悄发生着蜕变。直至《监督寺庙条例》的颁布,以掠夺寺产为发端的 公益慈善 由外围掠夺,摇身正式变为佛教内部的合法行为,由此令层层 改良 之佛教与释迦牟尼之教诲,相去甚远。

原标题:寺产之殇 佛教公益慈善的近代历史渊源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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