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鹏:基层宗教管理创新的实践、挑战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4-09-15 04:04:53作者:正觉网时代背景与社会条件
基层宗教管理是一个新话题,也是一个复杂性难题。历史和国际经验表明,合理高效的基层宗教管理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相反,错误低效的基层宗教管理思路与手段往往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甚至会激发重大矛盾和流血冲突。 mcm バッグ
近年来,基层宗教管理创新的需求和实践在各地呈现出五彩缤纷的态势,折射出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与社会条件。把握这些时代背景与社会条件,有利于理解当代中国基层宗教管理创新的缘起及其特定内涵。
一是改革开放为基层宗教的活跃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改革开放既是一个推动全球资源与国内资源交流互动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重新调整构建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都发生了深刻持续而重大的转变,这些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基层宗教的需求。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持续增加,人们的物质需求在得到较高水平满足后,精神需求的潜在收益快速增长,“宗教热”也开始出现。同时,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大批民营企业家掌握了大量的产业和财富,在回避风险和增进信任等因素的驱动下,“老板佛教徒”、“老板道教徒”、“老板基督徒”以及“儒商”应运而生。随着区域竞争和地区特色经济发展的加快,“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成为许多地方的生财之道,各种宗教场所和建筑拔地而起。
二是宗教政策的转变为基层宗教的活跃提升了全新的平台和空间。宗教政策和相关的宗教法规制度直接决定着基层宗教活动的内容、形式与范围。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简称“19号文件”)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该文件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同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这就为新时期基层宗教创造了必要的政策空间和法律依据。
在这些宗教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有效保证,而且适应形势发展,及时地推动着宗教工作向着法治化、社会化管理的方向前进。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开始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为基层宗教的活跃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为适应宗教的现代化转型准备了必要的制度条件。三是社会管理创新对基层宗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随着基层宗教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宗教管理思维与手段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在实践中暴露出形形色色的宗教管理问题,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例如,城市人口流动性增强,基层宗教不和谐的因素增多;农村信教群众发展过快,缺乏有效管理体系;一些宗教团体内部争夺教权和教产问题较为突出;境内外宗教交流活动增多,管理难度加大;乱建寺观教堂、滥塑宗教造像、私设聚会点等现象屡禁不止,等等。深入来看,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转型期宗教管理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2011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党和政府当前工作的重点,基层宗教管理创新也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之一。
实践探索与有效做法
创新源于实事求是地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创新的实质是智慧地找到政策制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结合方式。笔者在对一些相关部门和宗教场所调查的基础上,感觉到当前基层宗教管理创新中最突出的做法是以下3个方面。
一是宗教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明确剥离,依法管理成为共识。基层宗教管理的难点在于宗教问题往往与一般性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相混合。接受了大量的经验教训之后,依法管理成为越来越多的政府相关部门、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的共识。依法管理不仅被看做是解决矛盾纠纷代价最小的管理方式,也被看做是保护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的有效手段。目前,各地基层宗教管理主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并在这一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暂行办法,实现了宗教事务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处理涉及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矛盾纠纷时,大部分地区能够做到把宗教问题与其他问题相剥离,按照宜疏不宜堵的工作策略,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了问题的扩大化,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和泛化。
二是宗教场所的人权、财权、事权有章可循,民主管理发挥作用。基层宗教管理创新既包括从外部对宗教团体及其活动的管理,也包括宗教团体及其活动场所内部的社会性管理。对于宗教场所内部管理而言,宗教场所管理者人选、宗教房产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财务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的焦点事务。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民主管理日益被视为宗教场所人权、财权和事权管理的可行方式。通过建章立制,透明公开地确定和监督各项权力,不仅有助于宗教场所内部的和谐稳定,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对宗教这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了解和管理。具体来看,许多宗教场所都建立和公布了场所管委会民主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财务财产制度、卫生安全制度等多项制度。在宗教场所管理者的形成上,明确管委会和教职人员的职责范围,管委会按时换届,通常经过前任管委会提名人选,信教群众集体讨论通过等民主协商程序。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上,大多数管委会配备了专门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布收支情况,确保了财务开支的公开、民主、透明。
三是宗教活动与社会团体功能相结合,积极适应显示成效。在转型期的中国,宗教团体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在党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下,宗教团体的社会功能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发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总体来看,宗教团体具有政策执行功能,在宗教活动中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禁毒禁赌、交通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方针。宗教团体也具有社会发展功能,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例如,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全面开展了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全州达标“和谐寺观教堂”共1886处,占全州宗教活动场所的40.9%。该州还在宗教活动场所中全面开展以“帮扶一户特困户脱贫、帮助一个适龄儿童特别是女童上学、栽植一片公益林、立一块宣传牌、进行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宣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创建活动。开展以“比贡献、比规范、比和谐、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主要内容的“三比一促”活动等。此外,全国各地的宗教界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救灾济贫、植树造林、修桥铺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展示了基于信仰的公益事业的巨大潜力。
面临的困惑与挑战
宗教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把宗教团体及信教群众“管住管死”,而是要通过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增长变化的宗教信仰需求,发挥宗教团体特有的社会职能,实现宗教与政府、社会的和谐发展。尽管基层宗教管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教大发展,转变了以行政管控为核心的传统管理思路,采取了许多务实的创新性做法,取得了诸多持续有效的成就,但面对全球化时代宗教发展的大局和中国宗教复兴的事实,基层宗教管理还面临着一系列认知上的新困惑和实施上的新挑战。
一是宗教解除精神贫困的独特功能尚待增强。从本质上看,宗教团体不同于其他性质的社会团体,更不同于经济组织、政治组织,其核心功能是为人们提供精神性的信仰服务,满足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精神需要。但在当前的基层宗教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忽视宗教核心功能,突出宗教附带功能的倾向。说到底,促进经济增长并不是宗教团体的“专业”,宗教团体做不了也做不好这些事。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风险增加,规则秩序调整的今天,宗教团体应将解除人们精神贫困作为自己的头等大事,为浮躁激进的社会带来反省、沉思、清醒和智慧,避免出现“穷得只剩下钱了”的畸形局面。如何有效促进宗教这一独特功能的发挥,应该是今后基层宗教管理的创新方向。
二是宗教内部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界限尚待进一步明确。在基层宗教管理的一些举措中,依然遗留着不少行政管理主导的特征。特别是一些地方将对宗教团体的宏观管理混同于对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的微观指导。这样做的后果是:有的地方管理失之于宽,造成了宗教团体的经济功能凸显,自我要求放松,社会评价下降;有的地方管理则偏向于严,容易造成反感,引起不满,激化矛盾。从长远来看,宗教内部管理与社会管理的边界还须进一步明确,政府的管理应从约束为主转变为服务为主。究竟行政权力介入宗教事务的深度到底应在何处,是一个值得继续探索和创新的问题。
三是未登记宗教性活动尚未纳入管理体系。当前的基层宗教管理创新大多数着眼于已登记的、政府认可的各类宗教组织上,对于大量不愿登记、不被登记、没有登记的未登记宗教性活动还存在着一定的管理“盲区”,缺乏有效的管理思路、制度和方法。这样的团体及其活动较多,包括了从宗教到巫术的多种类型,可谓形态各异,鱼龙混杂。依据其宗教形态的完备程度、团体组织的稳定程度以及社会活动的隐秘程度,可以观察出其主要的分布类型。最常见的包括:以各宗教名义举办的大量私设聚会点;各地的民间信仰团体及其活动;各类被视为“异端”的教派分支群体;气功、占星、外星文明等为中心的新兴膜拜群体。不容忽视的是,这些未登记的宗教性团体(或群体、个体)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盲区”或者是“隐形组织”,亟待纳入基层宗教管理体系之中。
未来探索与路径设想
基层宗教管理创新不仅要适应宗教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步协调进行。虽然各地宗教的情况千差万别,所面对的问题也是千丝万缕地纠结在一起,但就未来基层宗教管理创新的依据和路径而言,还是需要回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上来。勇于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寻找到创新的着力点。
一是要在扩大宗教管理视野和范围上创新。首先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区分各类宗教性群体及其活动的性质。通过性质认定,将普遍存在的不公开、未登记的宗教性活动纳入社会管理大体系中,实现公开透明和规范的管理。具体来说,可以对那些以宗教活动为核心功能的非营利性团体采取宗教团体备案的管理方法。对所有具有固定活动地点、有一定稳定数量聚会信教群众、有明确负责人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都给予登记备案。对不愿登记的宗教团体,不强迫、不歧视。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宗教团体负责人资质、信仰与教义、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内部性事务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备案后,对已登记或已备案的宗教团体采取法治化的管理思路。
二是要在激发宗教团体活力上创新。在一个精神需求旺盛、多元文化繁荣发展的社会中,不仅传统宗教在改革中获得快速发展,而且许多新兴宗教也在扩散。面对数量众多、规模各异、特色不同、变化快速的宗教团体和日益增多的信教群众,必须尽快理顺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变微观指导为宏观管理,变关注团体活动为关注行为后果,将宗教管理融入社会管理的大局中。这样才能够创造条件发挥宗教团体的自主能力,增进宗教团体的自我治理,激发宗教团体的内在活力,实现宗教团体多元竞争而和谐有序的良好态势。
三是要在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上创新。系统规定宗教信仰和实践自由,厘清宗教团体自治与政府宗教管理边界,明晰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与财产权归属,规范各类宗教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这样重大的宗教法制建设工作显然离不开各地的试点、探索和经验总结。这同时也意味着,未来基层宗教管理创新的空间巨大,意义深远。(作者系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